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食品经营者应该查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就是质量检验报告书,而且只能是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且每个批次都应该有。因为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中,就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应该查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是企业自检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而在《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有强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按批次对食品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这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要近期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再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企业内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自检报告,就可以更好地满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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